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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
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开股东大会前需要公布董事会决议,对股价有影响的因素已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市场已消化。除非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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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欠债,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股东也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公司股东有条件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1。公司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3、当公司财产不能与成员及其公司财产明确区分时,即财产混合;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可见,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时,实际上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份的规定,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所谓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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