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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混同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2021-11-10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欠债,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股东也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公司股东有条件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1。公司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3、当公司财产不能与成员及其公司财产明确区分时,即财产混合;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可见,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时,实际上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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