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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略高于同...
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经费,比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所需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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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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