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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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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不敷使用时,应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补助后仍存在支付缺口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专项补贴。
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或享受失业保险权利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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