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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统筹地区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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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如本人有要求,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可将其尚未领取的一次性给付本人,不再为其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委托有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会保险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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