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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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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不同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者表现为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为己有行为,后者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侵权对象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者表现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者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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