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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不同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者表现为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为己有行为,后者索...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者表现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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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种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罪处罚。
根据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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