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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主要有以下情况: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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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主要有以下情况: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3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继承人以外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采取这种多维度遗产继承方式,可以尽可能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以促进财富传承、财产流转。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获得一定遗产的权利,如下:(一)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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