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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当事人如果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的,多生育一位子女,需要缴纳当事人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2--3倍...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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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婚生育的,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一)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四)城区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总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孩子的,从重征收。总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或者乡(镇)人均纯收入计算。非法收养的,比照前两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三孩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以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为基数,双方当事人子女人数之和为倍数的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育)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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