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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
1、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劳动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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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可以参照下面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也可以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官网查询
很高兴为你解疑答惑,关于你说的处理丧葬误工费辽宁省相关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是我的回答。对于误工费的概念,具体说来就是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痊愈这一段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当遭到伤害时,赔偿义务人应向受害人支付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辽宁省职工工伤的赔偿项目有: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3、交通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的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9、一级到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铁岭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 (4)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三四项的给付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11、七级到十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铁岭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二、三项的给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12、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范围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为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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