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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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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保证辨认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指的是侦查人员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让案件的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辨认笔录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一样属于证据的一种。
刑诉辨认笔录法条的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来认定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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