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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我国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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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而证据要经法院调查证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左右的作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在当代社会很多的侦查活动,他都是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来予以配合的,比如说在进行调查的时候,对周围的一些证人做出一定的询问,所以在此状况之下,可能会存在着辨认的环节。辨认是必须要保证他所辨认的笔录的真实性的。
辨认前的笔录的规定是必须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见到辨认对象,然后进行真实的辨认。最后签字才能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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