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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的争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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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除投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四)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在第一种情况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即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因此必须拒绝所有投标。在第四种情况下,由于非采购人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化,采购人不再需要相关货物、项目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采购,因此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一、《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便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响,无益于保护公共利益。例如,卫生防疫机关对某管理相对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权作出没收或者销毁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停止执行有关的处理决定,那么可能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会继续出售,继续危害社会。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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