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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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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连任是指在上下衔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任期内任职。对于任期届满后间隔一段时间未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是连任,因此再次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防止出现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只间隔很短时间又再次以随缺随选等名义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从而规避“一般不得连任”规定的情形。比如,对于组织推荐或者个人申请而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选任中,应当注意避免形成造成原来实践中出现的“业余法官”“驻庭陪审”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首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宪法的尊严。其次,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二十八周岁。第三,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或者偏私,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四,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在身体情况方面,能够满足正常参加审判的要求。最后,在学历要求上,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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