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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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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没有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出现纠纷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甲、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通常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即使没有经过备案,许可合同也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必须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的,那么只有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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