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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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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通常是有效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备案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是必须在商标局备案,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备案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外,一般的合同(包括商标使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已经发生效力。 但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就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商标许可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不必备案也合法有效。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甲、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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