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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
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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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任何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如仲裁代理人,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主体与争议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也是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的前提。第二,与可仲裁的民事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主体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正是因为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确认争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础。第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因为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介入仲裁程序,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机构作出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是仲裁裁决,直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人,被称为仲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被称为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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