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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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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5、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3条规定,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三是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其应丧失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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