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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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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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