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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内容包括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相关事宜,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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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可以,只要不在职,取消资格后可以继续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5.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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