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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出生证明遗失

2024-12-10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说明该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其次,携带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待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最后,携带补发申请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补发。补发机构在核实确认信息后,将为新生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是新生儿的父母。如果不是父母,则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出具的委托书。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将负责审核材料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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