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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以下情形下不适合采用口头合同: 1、不动产转让合同; 2、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非即时清结的合同;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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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那么怎么证明口头合同订立,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是什么?
1、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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