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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构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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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延误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邮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邮件是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纸等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不投递某一特定邮件,则可能因涉及行为而构成他罪。三是延误邮件投递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延误邮件投递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接触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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