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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1)办证责任。 (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 4)物资保证责任。 ( 5)经费保证责任。 ( 6)技术保证责任。 ( 7)施工监督责任。 ( 8)误工赔偿责任。 ( 9)验收结算责任。 (1 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责任。 ( 2)物资准备责任。 (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 4)工程质量责任。 ( 5)工程保管责任。 ( 6)工程交付责任。 ( 7)竣工验收责任。 ( 8)工程保修责任。 (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 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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