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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非法侵害,但派出所不立案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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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起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因此,司法机关收到的案件包括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被害人控告和犯罪案件相关知情人的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上述举报、控告和举报材料的工作,根据提供的相关材料、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若认为已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决定立案侦查。例如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足的,应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调查工作。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再认真地审查一遍。
根据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你们(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你们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于派出所拒绝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事,你们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区、市公安局)举报,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便你们可以继续走自己的其他救济程序。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报案人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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