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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时不进行分割。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那个时间节点上夫妻双方还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来自女方的父母、其他的近亲属,或者是女方一人的婚前收入。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嫁妆一般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分给女方,男方不对其进行分割。另外,需要注意搜集并保存能够证明嫁妆种类及数量的证据,以免嫁妆与混同无法分辨。
首先关于彩礼和嫁妆的问题,一般是属于附条件是赠与协议,如因此结婚,则不需要退还,属于个人财产,而在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过错方,一般是平均分配,最后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两岁以上是根据孩子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的,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的。
结婚登记前,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归属于女方;结婚登记后收到的嫁妆,没有特别表示对某方赠与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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