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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产权是否可以进行变更?

2024-12-04
农村自建房虽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转让权益,但在进行过程中,必须得到所在村集体组织及县级房地产主管单位的允许,同时购买方也需属于该集体内部成员。为确保公正公开,转让过程应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农民在建设住所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首先,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及其周边的空闲用地;其次,若条件允许,应优先选择中等质量的土地而非优质土地;最后,如果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则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出让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相关法规

《民典法》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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