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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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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多久可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决定。另外,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能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质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才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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