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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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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履行义务怠慢,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消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算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由于上述情况系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规定,如果企业法人解散,在依法清算注销之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公司股东如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条件,人民法院应追加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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