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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分别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及危害程度的不同。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是不包含狭义的性交行为的。换言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与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与一般关系,即强奸行为也是强制猥亵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刑法特别规定了强奸罪,所以,对于强奸行为不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性侵和强奸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性侵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 2、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另外,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且性侵犯包含的比较广泛,只要是违背他的意愿,与进行性方面的活动就可以了,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需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即可。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是典型的性侵犯。实践中,男性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性侵犯的范畴。因此,性侵犯和强奸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必须是性侵犯,但性侵犯不限于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四)轮奸两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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