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主体必须是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方,而且主体要是男方(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方同性强奸的,女方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另外,需要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了。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刑事案件的定性比较复杂一些,你没有把案件情况说清楚, 强奸罪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判断你的这个朋友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是看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合其他女性在一起喝酒,在妇女酒醉,无法控制自己的时候,和她发生性行为,也是强奸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所以在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良心发现放弃了犯罪,是强奸中止;由于犯罪人因客观上不具备强奸的条件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强奸未遂。中止是能完成或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未遂是客观原因致使犯罪过程没有完成,想为而不能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3人已浏览
305人已浏览
464人已浏览
4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