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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和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更名后签订协议的主体就不合法了,因为协议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在法理上是不能更名的。在590号令中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的现状,包括改建扩建,还包括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产权人,迁移户口等。
棚户区中的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因为我是房地产公司的,已经搞过一个棚户区改造事项,我能够肯定的告诉你,棚户区改造有房屋证。但牵涉很多的问题: 1、短期内不能解决,我的事项还有一个月就5年了。但现在也不能解决,原由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冲击房地产市场。 2、交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本改造完棚户区,正好资本链不完善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无销售业绩啊,无销售出一套房,但棚户区改造老百姓是要交纳契税的啊,要怎样定这个准则呢?比如定按照10000元没平米交纳契税,老百姓交纳了,但房地产也得跟着交纳很多的税款啊!房地产既没得益,还得赔上税款,傻瓜才会掏这个钱呢!所以税款没那么容易定下来。 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要怎样收这部分房的税呢?肯定要定高税价,因为这部分也隶属时代产物,是暴利啊!所以政府也很难定这部分的税赋。综合在一起,棚户区改造没那么容易确权的。也不能那么快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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