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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职权人申报债权期限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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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限。在限制债权申报期间,有必要及时顺利地进行破产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长《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有期限,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当事人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期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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