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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期限

2021-12-20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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