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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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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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