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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分类在申请国内商标注册时,我们需要指定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注册国际商标同样也是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
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哪些条件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第一、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议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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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包括: (1)由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2)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1份注册商标图样; (4)法律规定的其他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文件。
商标国际注册包括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注册两种情况。怎么注册国际商标,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有我国国藉。 (一)、申请商标逐一国家注册指到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以取得该国的商标保护。申请人需填写委托书和申请书,根据各国不同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到英、美等国申请注册的,需提交在该国已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准备使用的声明。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1)、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 (2)、申请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收费方面: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有以下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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