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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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