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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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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借款的利息,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将被认定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若银行贷款利率为1分2厘,则不超过5分就不算高利贷。也就是说10000元用一年利息不超过6000就不是高利贷,可银行贷款利率好像没有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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