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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及时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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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谁属于劳动关系的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如果是直接雇佣临时工,双方直接单独结算,那么施工中出现意外,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临时工本身有过错的话,雇主责任可减轻;二、如果业主请没有资质的施工队,那么其聘请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作业存在过错,雇主应当对出现的伤害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雇主请的是有资质的施工公司,一旦出现事故,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自身有损失还可以向施工公司要求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你在工作中收损失,你的包工头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应该明知包工头没有工程施工资质,即知道包工头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员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但是实践中劳动关系来处理工地上的人身损害案例不多,因为工伤索赔相当复杂,而工地上人员流动性大,基本不签订合同,更是增加了工伤索赔的难度。
首先,参照标准不同,工伤认定参照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管机构是劳动部,其法律后果是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伤残鉴定参照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标准,主要解决人身损害方面的问题,其法律后果是是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因此,你们需要做的是工伤认定。 其次,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最后,可以与单位协商赔偿事项,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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