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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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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2、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的有关事项; 3、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4、公司法定代表人; 5、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八个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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