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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承包方是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属于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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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当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农业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依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
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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