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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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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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