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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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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二)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的;(三)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
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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