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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如何办理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外...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公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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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后; 由最高法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 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最高法,由最高法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1、按照《民诉意见》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是通过使领馆解决的。3、一般按照我国和日本签署的有关司法协助的条约办理。4、一般对方如果无法找到你,可能会提起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这样是不用你到庭的。除此之外原则上离婚的诉讼需要双方都到庭。5、对于涉外诉讼周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比较长的,但是至于能不能如你所愿在3年到5年的时间中解决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6、到时候你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但是法院是否支持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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