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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内蒙古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行为人在内蒙古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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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内蒙古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以上刑事处罚的。
立案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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