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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
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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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行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对于赌博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出国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5)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立案起诉。在电脑网上建设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以赌博或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贿赂、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作出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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