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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与公民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宪法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一般而言,宪法是通过三种方式规范公民行为的: ①宪法提倡或肯定公民的某些行为; ②宪法禁止或否定公民的某些行为; ③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些行为。 3、宪法是全体公民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我们每个公民要经常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范,自觉遵守宪法。我们在生活中中遵循着宪法的要求,就如同国家要求的,一切在宪法的领导下,我们要拥护宪法。我们的行为准则都应该在国家的规范之下,我们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受到它的保护。我们要明白这其中的关系,更好的完善它,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总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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