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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究竟是怎么样的,大家可以一起关注一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称28号文),进一步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6〕3号)及驻马店市征地费用使用办法的要求,结合驻马店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经反复论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经济开发区集体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 4.5万元(折合每亩 4.3万元)。 (2)征收驿城区诸市镇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5 5.5万元(折合每亩 3.7万元)。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 7.92万元公顷(折合5280元)。 3、青苗补偿标准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 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每公顷 4.5万元包干;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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