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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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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6、后履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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