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破产撤销权大致包括以下范围: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例如,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知道破产公告和知道A、C以资抵债完全是两个概念,知道的对象根本不一样。所以不能以知道破产公告用来替代知道A、C以资抵债,进而认为B行使撤销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其实你根本不用担心,B行使撤销权成功了又怎么样呢?由于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依法表明他放弃债权,放弃破产清偿受偿权。只是让其他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已。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抑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可;而在有偿行为除应具备客观要件之外,还须有债务人和受益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这一主观要件。二、撤销权如何成立客观要件有如下三个: 1、债务人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该行为一般为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与抵销等。这些行为有可能使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可以成为撤销权的客体。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有些行为虽以财产为对象并且会使其财产减少,但是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客体,如物的毁损抛弃、继承权的抛弃、债务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害及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的行为致使足够清偿的财产减少。这里所说的减少分为直接的减少和间接的减少,前者如债务人将现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免除他人的债务,后者如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二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致使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我们认为,只要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一时不能受清偿即为已足,而无须债务人永久不能给付,也不以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得全部清偿为必要。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与害及债权有因果关系。 3、害及债权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有效。
(一)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即消极不作为。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之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其财产已丧失管理处分权,破产债务人自然不得再就破产财产实施任何负担债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不将破产债权界定在一个时间点上,破产债务人继续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破产债权就会不断出现和堆聚,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因此,将破产债权界定在破产宣告前是必要的。当然也并非所有破产债权都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作为例外,有的债权虽在破产宣告后成立,但因特殊情况也可作为破产债权。例如,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则可视为破产债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